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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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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主要内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申请退还。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退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额之和

月应退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额扣除已退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年度已缴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额;年度已缴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

年度已缴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的通知》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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