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执业律师满足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成立新律师事务所、加入转入所的合伙人或转出所被注销的条件之一,可申请转所执业。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和送达。法律分析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转入所、转出所同意,可以申请转所执业:(1)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2)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3)作为合伙人加入转入所的;(4)转出所被注销的。办理流程有: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拓展延伸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律师需向所在律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变更原因、新地点等信息。其次,协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律师的资质和执业情况。如果申请符合规定,协会将发出变更批准函。接下来,律师需向司法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提供协会的批准函和其他相关文件。司法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最后,律师需按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包括在新地点办理注册登记、更新执业证书等。整个流程需要律师与协会、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确保变更申请得以顺利审批和办理。结语律师转所执业的条件包括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成立新律所,加入转入所或转出所被注销。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需向协会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发出批准函,再向司法部门提交申请并完成相关手续。这一流程需要律师与协会、司法部门的协作与沟通,确保顺利办理。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一、曲靖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条件是什么律师有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且在执业期间无下列任一情形:(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二、曲靖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1种观点: 一、曲靖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条件是什么律师有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且在执业期间无下列任一情形:(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二、曲靖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2种观点: 一、吉林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证明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登记表二、吉林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一、云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证明申请人身份证;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变更(补领)律师执业(工作)证申报表》;申请人书面承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人的律师执业(工作)证;申请人书面承诺与原律师事务所关于案件、财务等已结清,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转出;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申请人(不包括兼职律师)有效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者个人社保缴纳证明;二、云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1种观点: 一、黔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申请人出具的本人执业经历的书面承诺;申请人与拟进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出具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书面承诺;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无白色边框);申请人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律师执业变更登记表。二、黔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2种观点: 一、广东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哪些资料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2、与接收律师机构(含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援机构等)签订的聘用合同3、拟执业律师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4、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5、原律师执业证(工作证)二、广东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1、收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2、受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3、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4、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制证,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广东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一、毕节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申请人出具的本人执业经历的书面承诺;申请人与拟进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出具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书面承诺;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无白色边框);申请人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律师执业变更登记表。二、毕节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三、毕节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1种观点: 一、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条件是什么律师有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且在执业期间无下列任一情形:(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二、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2种观点: 一、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流程有哪些1、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需提供包括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的材料在内的全部材料。2、审查与决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局,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3、颁证与送达。二、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材料1、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4、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接收公告5、(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书面承诺或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的档案存放材料6、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7、拟调入执业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8、兼职律师执业承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三、北京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执业律师满足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成立新律师事务所、加入转入所的合伙人或转出所被注销的条件之一,可申请转所执业。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和送达。法律分析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转入所、转出所同意,可以申请转所执业:(1)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2)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3)作为合伙人加入转入所的;(4)转出所被注销的。办理流程有: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拓展延伸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律师需向所在律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变更原因、新地点等信息。其次,协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律师的资质和执业情况。如果申请符合规定,协会将发出变更批准函。接下来,律师需向司法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提供协会的批准函和其他相关文件。司法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最后,律师需按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包括在新地点办理注册登记、更新执业证书等。整个流程需要律师与协会、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确保变更申请得以顺利审批和办理。结语律师转所执业的条件包括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成立新律所,加入转入所或转出所被注销。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需向协会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发出批准函,再向司法部门提交申请并完成相关手续。这一流程需要律师与协会、司法部门的协作与沟通,确保顺利办理。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1种观点: 一、黑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证明行政许可申请书;市地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许可材料清单;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聘用合同;市地司法行政部门初审意见书。二、黑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条件可以申请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不能申请条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五)其他禁止性要求: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2种观点: 一、深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在哪办理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二、深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2与接收律师机构(含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公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3拟执业律师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4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5原律师执业证(工作证)三、深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一、齐齐哈尔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离所证明;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律师执业证;聘用合同;律师转所申请表二、齐齐哈尔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1种观点: 一、温州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在哪办理温州温陵路55号二、温州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理材料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2、申请人与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3、律师执业证原件4、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三、温州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理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四、温州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五、温州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络申报,并选择送达方式。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工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3.审查,市司法局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4.审核,省司法厅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5.送达,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许可决定书和律师执业证,并在“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公布许可决定书。
第2种观点: 执业律师满足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成立新律师事务所、加入转入所的合伙人或转出所被注销的条件之一,可申请转所执业。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和送达。法律分析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转入所、转出所同意,可以申请转所执业:(1)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2)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3)作为合伙人加入转入所的;(4)转出所被注销的。办理流程有: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拓展延伸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律师需向所在律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变更原因、新地点等信息。其次,协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律师的资质和执业情况。如果申请符合规定,协会将发出变更批准函。接下来,律师需向司法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提供协会的批准函和其他相关文件。司法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最后,律师需按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包括在新地点办理注册登记、更新执业证书等。整个流程需要律师与协会、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确保变更申请得以顺利审批和办理。结语律师转所执业的条件包括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成立新律所,加入转入所或转出所被注销。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律师执业地点变更申请需向协会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发出批准函,再向司法部门提交申请并完成相关手续。这一流程需要律师与协会、司法部门的协作与沟通,确保顺利办理。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一、温州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流程有哪些1.申请。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下载或在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选择网上办理的,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办结。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二、温州律师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1种观点: 一、济源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批准材料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律师执业证;二寸免冠照片;申请人与拟变更的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二、济源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批准依据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2种观点: 一、广东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哪些资料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2、与接收律师机构(含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援机构等)签订的聘用合同3、拟执业律师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4、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5、原律师执业证(工作证)二、广东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1、收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2、受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3、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4、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制证,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广东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一、济源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批准在哪办理郑州市金水区(县)经四路街道8号省司法厅楼109室(窗口)二、济源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